東莞陽光網訊?(全媒體記者李江華梁漢君)今天,來關注一起在東莞發生的特殊的“碰瓷”案件。碰瓷者不是大家常見的開車制造事故實施訛詐搶劫,而是“碰瓷”用人單位。
一、入職后拖著勞動合同遲遲不簽還撕掉合同
2017年5月,望牛墩一家五金制品企業急需招聘一名車間主管,勞動者植某前來應聘。通過企業面試,雙方談好薪酬待遇之后,企業人事部門開始履行勞動用工程序——填入職單、錄入身份證信息,并簽訂勞動合同。
2017年7月7日,植某按企業人事管理規定填寫了入職登記表,企業人事部也將書面勞動合同交給植某要他簽字確認,當時植某稱合同內容較多,無法當場決定。當時,人事主管認為植某謹慎對待勞動合同也合乎情理,于是就讓他把合同書拿回去看清楚了再簽字,但幾天時間過去了,植某一直沒有將勞動合同書交上來。
由于當時企業訂單很多,作為車間主管的植某工作很忙,人事主管也表示理解,希望植某能抽空把勞動合同簽了。植某滿口答應,但兩周時間過去了,依然沒有下文。后來雖經三番五次地催促,但植某總是找各種借口不予理會。2017年8月4日,眼看植某就快入職一個月了,人事主管再次找植某催要勞動合同的時候,植某稱已經簽好,并從抽屜里拿出已經簽名的勞動合同。拿到合同后,人事主管本以為事情終于解決了,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讓她始料不及。植某竟然以待遇不合理為理由,把勞動合同撕掉了一部分。
二、按他要求改好勞動合同卻當場提出辭職
無奈下,人事主管只好將這件事上報給了企業負責人,但卻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,原因很簡單,企業負責人對植某的印象不錯,而且還親眼目睹了他幾次加班加點工作的狀態,覺得他既勤快又有管理能力。企業負責人認為人才難得,而且一時也找不到替代植某的人選,所以對植某撕毀合同的行為就沒有進行處理和追究。但企業人事主管為了規范勞動檔案管理,仍繼續找植某重新簽訂勞動合同,而且按照植某提出的異議,對合同中待遇部分的內容進行了修改,但無論怎么催促,植某均不予理會。
2017年9月29日,企業負責人得知情況后,親自找植某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兒,沒想到植某當場提出辭職,要求企業為其結算工資。由于當時企業生產任務很重,企業負責人沒有同意植某的辭職要求,植某從第二天便開始無故曠工。
三、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索賠九萬多元
就在企業不斷催促其上班的過程中,植某竟然將企業告上了勞動仲裁庭,稱企業一直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,要求企業賠償兩倍工資差額等多項經濟損失共計9萬多元。盡管企業也有苦難言,但也想討個說法,于是就請律師介入積極應對。
律師介入后,向企業詳細了解了植某入職后的情況,找到了一些能證明企業一直在主動與其溝通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。與此同時,企業人事主管也保留了多次催促植某簽訂勞動合同的短信、微信記錄等。于是就將這些人證物證,連同植某涂改并撕毀的那份勞動合同一并提交給了勞動仲裁庭。
企業代理律師石敦歐說,雖然植某把名字涂改了,把勞動合同撕毀了,但是這些材料原件還在企業手上,仍然能證明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。這份證據非常關鍵,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整個事情的經過。
四、原來他還如法炮制過兩次
經過勞動仲裁庭審理,依據認定植某和企業已經簽訂勞動合同,植某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,企業須支付植某2017年9月至10月間的工資共計七千多元,駁回了植某“兩倍工資差額”等經濟賠償的請求。裁決下達后,植某不服,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而在接下來的訴訟過程中,被告企業通過查詢“中國裁判文書網”發現,植某在2015年至2017年間,以“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賠雙倍工資差額”的相同案由也起訴過東莞另外兩家企業。
企業代理律師石敦歐指出,對方作為工人第一次進企業,用人單位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造成勞動合法權益受到損害,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是很正當的維權行為。但是,類似事情接二連三地發生在各個用人單位,就很不正常了。
經過公開開庭審理,2018年11月,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做出判決,駁回原告植某的訴訟請求,維持勞動仲裁庭的裁決。
五、疑因心態出問題技術人才“自毀前程”
雖然打贏了官司,但這起案件也讓被告企業對“規范用工行為”有了深刻的反省。不過,讓企業負責人柯某有點想不通的是,植某并非那種沒有能力的人,為何要采用這種手段來“自毀前程”呢?
企業代理律師石敦歐表示,企業認為植某是技術性人才,能夠在模具行業做到主管是已經相當不錯,“但是心態可能出現了問題,不能夠以正常勞動者的心態到用人單位踏踏實實地做事”。
法律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個別勞動者誠信缺失,利欲熏心,喪失了基本的職場準則,到頭來也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。勞動者應引以為戒,誠信做人,用人單位則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,完善制度管理和規章執行程序,充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。這才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根本所在。